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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关中地区农村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督导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01点击次数:149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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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关中地区农村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督导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19〕1220号
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中地区散煤治理行动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4号)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中地区采煤治理和清洁取暖督导工作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陕发改环资〔2019〕1014号)有关工作安排,定于11月开展关中地区农村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督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时间
  2019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为被督导市(区)自查阶段;2019年11月11日至22日为省厅督导阶段,具体时间由各督导组同被督导市(区)沟通确定。
  二、督导内容
  本次重点督导承担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关于农村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工作任务及进展情况和《陕西省关中地区农村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2019-2021年)》(陕建科发〔2019〕1014号)实施进展情况(详见附表)。
  三、督导方式
  督导主要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形式开展。
  1.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各市区农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汇报,汇报要对照督导内容。
  2.查阅资料。查看督导内容涉及的相关支撑资料和报表及农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户工作台账等。
  3.实地查看。深入县区、乡镇、村组,对照台账入户查看改造情况。每个城市抽查两个县(区),每个县(区)抽查两个村,每个村抽查10户。
  四、有关要求
  1.督导组要统筹安排工作时间,落实好各项督导工作职责,切实担负起督导责任。
  2.督导组成员要认真履职,严格遵守八项规定要求,轻车简从,严守保密、廉政纪律。
  3.各市(区)要按照督导要求提供详细准确的资料数据,配合好本次督导工作。要建立健全农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统计报告制度,按月向省住建厅报送进展情况。要确定1名市(区)农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联络员,于11月10日前报省住建厅。
  联系人:省住建厅科技处 张凯
  联系电话:029-87235171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30日